1.2.2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
1.2.2.1 两个住宅单元呈夹角 (大于等于 90°且小于 180°) 布置,此时这两个单元外窗 的间距是按防火间距计算,还是按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两侧的洞口间距计算?
答:两个住宅单元拼接时,两个单元外窗间的墙体宽度 (水平距离) 应满足《住
宅设计标准》DB32/3920-2020 第 8.8.2 条 1.0m 的要求。
1.2.2.2 《住宅设计标准》DB32/3920-2020 第 8.4.6 条提出地下机动车库、非机动车库 及库房的自然排烟窗、采光窗与高层住宅、其他住宅外墙开口的防火间距要求。对于 升出地下室顶板的机械排烟井、进风井是否需要执行此要求?
答:《住宅设计标准》DB32/3920-2020 第 8.4.6 条是对自然排烟窗、采光窗的要
求,机械排烟井、进风井不受此条限制。
1.2.2.3 商业服务网点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活动场所,允许哪些使用用途?如小型儿童 培训机构、托育中心、修脚店等可否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?
答:按照《住宅设计标准》DB32/3920-2020 第 2.0.43 条,商业服务网点是“每个 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㎡的商店、邮政所、储蓄所、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”。 小型儿童培训机构、托育中心属于儿童活动场所,和老年人救援难度相当,可参照《住 宅设计标准》DB32/3920-2020 第 8.5.2-6 款,“总面积不大于 300 ㎡”且“设置在住宅首 层时,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,但其安全疏散、防火分隔、消防设施等应按《建 规》等标准的要求设计” 。修脚店 (足疗店) 的业态特点与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 拿服务功能的客房基本相同,其消防设计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理,不得设置
于商业服务网点内。其他新型功能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定。
1.2.2.4 原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,现将其中两个及以上网点分隔单元改造 合并为一家其他功能的营业性用房 (建筑面积大于 300 ㎡ ,如线下培训机构、银行、 月子中心、美容中心、专科门诊、健身会所、宠物医院等) 。合并后的商业是否仍是 商业服务网点?
答:根据《建规》第 5.4.11 条“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
限不低于 2.00h 且无门、窗、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” ,两个及以上网点分隔单元 合并后 (建筑面积大于 300 ㎡) 不再是商业服务网点。
- 上一节:1.2.1 总平面布局
- 下一节:1.2.3 安全疏散和避难